危险驾驶罪:日本国被告人石XXX醉酒驾驶机动车,嘉兴市检察院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顾律师对本案面面俱到、层层推进的展开辩护,最终成功争取到判处缓刑。
案情介绍
1、顾海峰律师代理的日本国被告人石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经依法辩护,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嘉刑初字号刑事判决书仅判处缓刑。
2、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日本国被告人石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书,认为石某某某醉酒驾车,且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当事人因系日本国籍,其所在单位几经辗转,在咨询多位律师后,最终找到顾律师请求为其辩护,顾律师接收委托后,在法院阶段顾海峰律师鉴于被告人已远远超出当时危险驾驶能被判处缓刑的酒精含量标准,经过仔细研究日本国的风俗国情,同时也直接驳斥的被告人所提出的在日本国此类案情不予处罚的辩解,严正指出这类情况在日本国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的法律依据,端正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据此,顾海峰律师在制定辩护方案时从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提出此案应判处缓刑的事实和依据,从事实和逻辑层面展开论证及推理,站在法律专业角度,对本案面面俱到、层层推进的展开辩护,最终使得案件取得圆满成功,争取到法院对被告人仅判处缓刑。
6、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在量刑上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人注意到案发当日系日本的大年叁拾,被告人没有回国欢度春节,而是在中国与同事一起共度良宵,考虑到两国相近的风俗,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节日里喝酒欢庆是非常情由可原。辩护人还注意到:被告人不懂中文,其取得中国的驾驶证是在2004年1月参加了一项针对外国人的理论考试,理论考试通过后就拿到了中国的驾驶证。但是,这么多年来,却没有任何针对外国人的理论培训,导致被告人对中国相应法律了解还停留在2004年的水平,也不知道新增了刑法罪名-危险驾驶罪,导致了被告人无意中触犯了刑法,其主观恶性明显轻于国内那些明知故犯的同类被告。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醉驾既规定为犯罪,那么醉酒的程度是最能反映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最主要指标,虽然酒精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个体对酒精的敏感度和耐受力是不一样的,不能不考虑被告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根据本案证人的证词:在发生轻微的刮擦后,被告人即下车对二位车主说了一通日语后,立即上车,将车停到了车位里。经辩护人询问,被告人陈述是因为当时车尚处在上下坡转弯路口,所以在道歉之后为避免后续车辆发生事故,所以要马上转移车辆至安全位置。从这个行为来说,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当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7mg|100ml,但足见其当时保持了清晰的意识和控制能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其次,尽管被告人是从兴平路直至行驶至案发地点,属于重点打击的城市道路,但由于时间是在寒冷的12月31日10点以后,街上早已人迹罕至,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不慎触犯中国刑法,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老实坦白交待,积极配合警方查清整个案情,对所造成的损害也作了积极的赔偿,认罪态度较好。而其之所以不慎犯罪,也确有情由可原之处,本案也没有浙江高院《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所规定的10项从重情节,恳请法庭从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能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长期对中日友好所作的贡献,能对其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能给予考虑。
此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海峰
7、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规定及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