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律师顾海峰辩护黄XX“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仅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缓刑:黄某因组织卖淫活动数十次,嘉兴市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依法拘捕,顾海峰律师从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制定具体辩护方案,提出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判决缓刑。
本站讯:
1、顾海峰代理的黄某组织卖淫罪一案,经依法辩护,被人民法院(2014)嘉秀刑初字号刑事判决书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缓刑。
2、黄某被嘉兴市秀州区公安机关以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卖淫活动数十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依照刑法相关规定,组织卖淫罪一旦成立,被告人将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
3、顾海峰律师在检察阶段对错综复杂案卷材料认真梳理,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进行仔细透彻的分析查证。为黄某提出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方案,并据此向检察院提出黄某系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是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
4、检察院审理此案后,采纳了顾海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向嘉兴市秀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书,认为黄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追究其刑事责任。
5、在法院阶段顾海峰律师鉴于检察院已对黄某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从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制定具体辩护方案时以被告人黄某罪轻的观点,从事实和逻辑层面展开论证及推理,站在法律专业角度,对本案面面俱到、层层推进的展开辩护,最终使得案件取得圆满成功,争取到法院对被告人仅判处缓刑。
6、主要辩护意见(略)
7、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